建筑機電抗震設計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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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優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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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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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設備的抗震設計,能使建筑物給排水、供暖、通風、空調、燃氣、熱力、電力、通訊、消防等機電工程設施在遭遇地震時,減輕地震破壞,防范次生災害,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
機電設備的抗震設計,能使建筑物給排水、供暖、通風、空調、燃氣、熱力、電力、通訊、消防等機電工程設施在遭遇地震時,減輕地震破壞,防范次生災害,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
設計依據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
3.7.1 非結構構件,包括建筑非結構構件和建筑附屬機電設備,自身與結構主體的連接應進行抗震設計;
《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2014
1.0.4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5.1.4 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
7.4.6 設在建筑物屋頂上的共用天線應采取防止因地震導致設備或部件損壞后墜落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
《室外給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2003
1.0.3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高于6度地區的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設施,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 476-2015
《混凝土結構用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2013
《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2013
國家和地方的其他相關現行規范、規程、標準及文件
設計范圍
依據GB50981-2014《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下列管線系統需要進行抗震設計:
>>>> 懸吊管道中重力>1.8kN的設備
>>>> DN65以上的生活給水、消防管道系統
>>>> 矩形截面面積≥0.38m2和圓形直徑≥0.7m的
風管系統
>>>> 內徑≥25mm的燃氣管道
>>>> 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
用抗震支吊架
>>>> 內徑≥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力≥150N/m的
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
系統支撐原理
抗震支撐系統類型
抗震支吊架最大間距
抗震支架產品系統技術要求
抗震支架必須使用成品構件材料,不得使用型鋼進行焊接。
抗震支架系統使用的C型槽鋼,抗震支吊架系統使用的C型槽鋼,其鋼材屈服強度不低于250MPa,抗拉強度不低于330MPa。
抗震支架系統的斜向支撐C型槽鋼應使用冷彎薄壁成品支架槽鋼。其截面形式為:41x41mm、41x52mm或41x72mm。其壁厚不小于2.0mm,其截面形狀應帶有深度不低于1mm的加勁肋以確保受力。
抗震支吊系統使用的C型槽鋼的鍍鋅層厚度必須≥20微米,并提供相關鍍鋅層厚度測試報告和240小時中性鹽霧試驗報告。
如果門型抗震支架系統由于受力計算要求需要使用雙面拼接C型槽鋼時,為確保雙面槽鋼的整體受力性能,要求其拼接工藝應采用背孔沖壓連接或一體激光焊接工藝,不得使用不連續點焊連接。
抗震支架使用的C型槽鋼其卷邊內沿必須帶有深度不小于0.9mm的熱處理齒牙,同時與之配合的連接扣件也應帶有相同深度的齒坑,以保證咬合連接模式在遇到較大水平荷載的時,連接能實現延性破壞。
為確保安裝連接可靠性,抗震支架系統使用的連接扣件必須是一體式連接扣件,不得使用螺栓和彈簧螺母的分開組合的連接方式。
抗震支吊架系統應依據《建筑機電設備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CJ/T 476-2015)進行測試,滿足系統抗震組件在力值遞增,循環加載至35kN作用下,部件無斷裂或永久變形等損壞現象,并提供國家級檢測機構的加蓋的檢測報告。
為確保抗震支架整體安全性,抗震支架所有部件(含槽鋼,抗震連接件、螺桿、錨栓等)均應由同一廠商提供,不得分別從不同的供應商處采購。
抗震支架系統采用應采用具有機械鎖鍵效應的后擴底錨栓,必須符合國家標準JGJ145-2013《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和GB50367-2013《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67-2013《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011-20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內容簡介:本規范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200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63 77號)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的設計、勘察、研究和教學單位對《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進行修訂而成。
修訂過程中.編制組總結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經驗,對災區設防烈度進行了調整,增加了有關山區場地、框架結構填充墻設置、砌體結構樓梯間、抗震結構施工要求的強制性條文,提高了裝配式樓板構造和鋼筋伸長率的要求。此后,繼續開展了專題研究和部分試驗研究,調查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經驗教訓,采納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慮了我國的經濟條件和工程實踐,并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勘察、科研、教學單位及抗震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充實和試設計,最終經審查定稿。
2014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85號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公告,批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98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0.4、5.1.4、7.4.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所以,自2015年8月1日之后出具圖紙或出具圖紙審查報告的工程,均需設置建筑機電工程抗震支吊架。點擊詳細了解《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GB50981-2014
該國家標準全面闡述了抗震措施的設計基本要求,標的是使建筑給水排水、供暖、通風、空調、燃氣、熱力、電力、通訊、消防等機電工程設施經抗震設防后,以減輕地震破壞,防止次生災害,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維護管理方便。
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1、對位于抗震支架設防烈度為6的地區除甲類建筑以外的機電工程設施,可不作抗震計算。
2、如果室內給水、熱水、消防管的直徑,需要設置大于或等于DN65、抗震支架應設置在與8章的要求一致時,懸吊固定。
3、機電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對于有隔振裝置的設備,應注意其強烈振動對連接件的影響,并防止設備和建筑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4、8度、9度以上高層建筑的給排水垂直管應采取線性長度大于50m的抗振措施,當直線長度超過100m時應采取抗振措施。
5、建筑物在8度、9度范圍內的水泵及其他設備應配置防振基礎,并應固定在固定位置上,并計算和確定限位裝置。
6、抗震支吊架應和結構主體可靠連接根據項目所在地的抗震設防烈度,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由錨固件、加固吊桿、抗震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
7、管道不得穿越抗震縫。跨越時,應在抗震接頭兩側安裝柔性管接頭,或在抗震接頭處設置"門"彎或伸縮縫。
8、鍋爐房、冷卻機、橫向和縱向地震支撐管的傳熱站應可靠,蒸汽水管共用或直徑300毫米或以上的單宜使用門式地震汽水管道架;矩形截面面積大于或等于0.38 m2,直徑大于或等于0.70米的風道可用作抗震水蒸汽,設置和汽水管道抗震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8章的要求。
9、抗震支吊架不應限制管線熱脹冷縮產生的位移,其設置和設計應滿足相關規范規定。
10、防煙風道、事故通風管道及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條(強)氣的一部分:
11、新建工程剛性材質電纜梯架、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的抗震支吊架側向最大間距為12m,縱向最大間距為24m。
12、用不小于25mm應設計為抗震設計的一個內部直徑的天然氣管道;
13、燃氣管道通過隔離層時,應設置閥門和關閉閥,設置地震傳感器、地震傳感器和截止閥聯鎖裝置。
14、抗震支吊架廠家所生產的抗震支吊架各部件(包括槽鋼、連接件、彈簧螺母)除工廠自檢外,每批次產品應送國家檢測機構進行力學測試,以確保結構安全。
15、除直徑在200毫米及以上的管道外,所有熱鍍鋅鋼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采用焊接方法。直徑為200毫米及以上的鋼管,于首次安裝完成后,須進行二次熱浸鍍鋅施工。 所有跨越樓宇伸縮縫的管道必須采用金屬波紋管道伸縮器連接。
16、在建筑高度超過50米的建筑物中,應根據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在適當的間隔處設置輸氣管道。
17、所有管道如裝設/外露于能令管道系統結冰的環境底下,必須提供保溫材料以及電伴熱,以免管道受破壞而影響系統操作。
18、重要的電力設施可以按照設防烈度的強度設計,但不應再增加8度或以上;
19、抗震設防應為配電管進行的電氣管道的重力大于或等于60mm內徑的重力,這等于150n /米;
20、應設置屋頂上的共用天線,以防止在地震后對設備或其部件造成損害的安全防護措施。條(強)
21、所有抗震支架應和結構主體可靠連接,當管道穿越建筑沉降縫時應考慮不均勻沉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