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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500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篇強條,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該強制性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規范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規范的規定為準。
按此規定,《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2014中的強條即1.0.4條、5.1.4條、7.4.6條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現將《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2021中與機電工程相關的條文摘錄如下:1.0.2條:抗震設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區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建筑與市政工程必須進行抗震設防,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等必須執行本規范。該條是總體要求,明確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當建筑與市政工程所在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6度時,必須按照本規范以及相關抗震技術標準要求采取抗震措施。5.1.16條:建筑附屬機電設備不應設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設防地震下需要連續工作的附屬設備,應設置在建筑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部位。本條明確了機電設備布局的基本要求。附屬設備,特別是應急系統的備用電源、存儲有害物質的容器等,不應設置在容易導致使用功能發生障礙等二次災害的部位,包括房門、人流出入口和通道附近。設防地震下需要連續工作的附屬設備,包括煙火檢測和消防系統,其支架應能保證在設防地震下的正常工作,應設置在結構地震反應較小的部位。5.1.17條:管道、電纜、通風管和設備的洞口設置,應減少對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削弱;洞口邊緣應有補強措施。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具有足夠的變形能力,以滿足相對位移的需要。本條明確了管道設備的基本構造要求。當管道、電纜、通風管和設備的洞口設置不合理時,將削弱主要承重構件的抗震能力,必須予以防止。地震時,各種管道自身的損壞并不多見,主要是管道支架之間或支架與設備之間的相對位移造成的連接損壞。因此,合理設計各種支架、支座及其連接,除了增設斜桿以提高支架剛度、整體性和承載力外,采取增加連接變形能力的措施也是必要的。5.1.18條:建筑附屬機電設備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關連接件和錨固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強度,應能將設備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筑結構上。建筑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屬機電設備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附屬機電設備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本條明確了設備支架的基本構造要求。附屬機電設備地震破壞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基座或支架與主體結構連接不牢或固定不足造成設備移位或滑落,因此,對附屬機電設備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關連接件和錨固件的抗震性能提出原則性要求是必要的。同時,結構體系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屬機電設備預埋件、錨固件的部位,也應采取加強措施,以承受附屬機電設備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用。規范實施后,在建筑與市政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等全過程都應嚴格執行規范要求。必須把這四條與機電工程相關的要求落實到建筑與市政項目的機電工程中,設計時應把這四條的內容充實到機電工程抗震設計專項說明中。